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9年度,36號
TPDV,109,重國,36,20220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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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彭秀珍
丁筱珮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林怡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間因本院109年度重
國字第36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略以「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彭秀珍新臺幣(下同)2,155,799元、丁筱珮6,683
,741元,及均自民國109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39,5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2,77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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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