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652號
TPDV,109,訴,8652,202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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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羽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蕭勝鴻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652號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前經本院臺北簡易庭於109年11月4日
以109年度北簡字第19549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84萬1,160
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84萬1,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
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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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