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34號
原 告 劉樂樂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張鎧銘律師
被 告 楊宜忠
黃光增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育鉉律師
被 告 張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