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辰信資訊有限公司、黃中佑、黃莉
雯、鍾秀華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29,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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