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361號
TPDV,109,訴,4361,2022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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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6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妍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承駿張欣如許美麗梁志堅因109
年訴字第43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
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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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