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林書隆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尹良律師
被 上訴人 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純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轉讓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沛純為被上訴人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 有明文。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75 條、第178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綺襄,惟已於民國110 年6月17日變更為吳沛純等情,此有被上訴人經濟部商工登 記資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茲吳沛純、上訴人 均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吳沛純為被上訴人法定 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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