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木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名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亞樵
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民國111年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6,95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4,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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