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96號
TPDV,108,重訴,596,202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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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圓晉(原名:林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宜誠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1年3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逾越新臺幣(下同
)332萬7,677元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依上訴人聲明不服之
範圍,其上訴利益為794萬6,330元(計算式:11,274,007-3,327
,677=7,946,3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55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
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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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