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20號
原 告 廖疆志
何俊儒
吳寶蓮
黃永宗
郭明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追加 被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張業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 月29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告於同年月18日提出新書狀暨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為利兩造就此部分為辯論,而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並請兩造若有其他主張或陳述,均應於上開再開 辯論期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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