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20號
TPDV,108,訴,2420,20220426,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20號
原 告 廖疆志

何俊儒
吳寶蓮
黃永宗
郭明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追加 被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張業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 月29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告於同年月18日提出新書狀暨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為利兩造就此部分為辯論,而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並請兩造若有其他主張或陳述,均應於上開再開 辯論期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1/1頁


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