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41號
TPDV,107,訴,1141,2022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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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1號
上 訴 人 朱嘉智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佳明(原
名:黃國杰)、林郡頡(原名:林世昕)凃秉浤王莉翎、巫
思慧(原名:巫婉毓)、黃素妃間107年度訴字第1141號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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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