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01號
TPDM,111,附民,101,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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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李 強
被 告 許鈺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 年易字第105號被告許鈺翎被訴妨害名譽案 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 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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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