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52號
TPDM,111,聲,652,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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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岳東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岳東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岳東立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 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 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 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 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 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 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 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 參照)。又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 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 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 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 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



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 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 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 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 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 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岳東立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新北 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 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 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判所定 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編號2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3之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附表編號4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5之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4月及附表編號6之宣告刑1年2月之總和(即有期徒 刑10年8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 號6)之法院,經本院審核上開卷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並參酌受刑人之意見後(見本院訊問筆錄),爰 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翌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1年4月(共2罪)、 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共9罪) 犯罪日期 109/09/09、109/09/09、109/09/09、109/09/09-10 109/09/12、109/09/12、109/09/17 109/09/12、109/09/12、109/09/16、109/09/16、109/09/16、109/09/18、109/09/18、109/09/18、109/09/18、109/09/18、109/09/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861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060、30924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36、55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1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7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412號 判決日期 110/01/06 110/04/13 110/05/12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1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7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4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2/19 110/05/18 11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緩字第642號(110年執撤緩字第3號) (本件業經南投地院110年撤緩字第30號裁定宣告緩刑撤銷) (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53號 (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85號 (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1年2月、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09/14、109/09/15、109/09/15 109/09/13、109/09/13 109/09/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33、19063、2026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988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4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6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 判決日期 110/03/30 110/06/04 111/01/10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6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5/14 110/08/03 111/02/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28號 (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343號 (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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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