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16號
TPDM,111,聲,616,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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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賢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賢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賢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3年間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須入監執行殘餘刑期10月2日;又於106年、107年間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並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受刑人於106年12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各刑期。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授署教字第111014609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受刑人尚在所餘刑期中。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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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