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02號
TPDM,111,聲,602,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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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凱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1年
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凱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高凱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 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 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 05年度易緝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5月、10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437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9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㈤因 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6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 字第11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緝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 定;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 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㈧因詐欺 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月確定;㈨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審易字第1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㈩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 第20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8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42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 簡字第17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所示罪 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4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0月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5年5月20日入監執 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 年4月6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以法授 矯字第1110146117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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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