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709號
TPDM,111,簡,709,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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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叡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叡丞持有第二級毒品,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壹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持有本案第二級毒品,危害社會 治安,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 持有毒品之期間不長、持有毒品重量甚微,兼衡其素行、犯 罪之動機、手段、持有期間、數量,暨考量其於警詢中所述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0918公克),經檢驗 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 第77頁)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與 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 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 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781號
  被   告 范叡丞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00○0號            (現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叡丞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2日查獲前不 詳時間、地點,自不詳之成年男子處,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後,於110年9月2日9時51分許,入住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5樓美亞商旅5106房,並於同日10時56分離 開時,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18公



克)遺留在房內桌上,嗣經旅館員工吳家雯清潔房間時發現 ,交由房務主任林嘉訪送交警方扣押。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范叡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林嘉訪、吳家雯唐薇於警詢時之證述。(三)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12幀。(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毒品照片等各1份。
(五)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 書1份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范叡丞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請依法論處。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徐名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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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