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486號
TPDM,111,簡,486,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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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皓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2545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簡字第251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
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易字第6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韓皓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韓皓廷(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所涉詐欺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知悉愷他命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 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5、6月間某日,在臺北市文山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3,000元至5,000元間之價格,購入 合計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自斯時起即 持有之(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愷他命,愷他命之總純質淨 重約5.2543公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載數量不詳、漏載 附表編號4所示愷他命部分,應予補充)。嗣韓皓廷於同年8 月7日凌晨入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香格里拉台北遠 東國際大飯店」3508號房,該飯店清潔人員同日清掃時,發 現房內有疑似毒品吸食器具,遂拍攝照片通知值班經理報警 ,經警到場確認所攝照片確為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即待韓 皓廷返回開房間,由房務人員偕同警方至房門外按鈴呼叫 。而韓皓廷開啟房門時,散出濃厚燃燒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化學氣味,警方遂以現行犯當場逮捕韓皓廷,並依法 逕行搜索,在房內扣得韓皓廷持有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混 有白色粉末之白色結晶2袋、沾有愷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袋、 沾有愷他命成分之貴賓卡1張,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韓皓廷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中均 坦承不諱(偵字卷第11至17頁、易字卷第30至32頁),核與



證人即飯店人員江鈺華於警詢中之證述、員警謝豐穗於本院 訊問中之證述相符(偵字卷第21至24、31至37頁),並有大 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 案物照片、本院備查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 0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 書可參(偵字卷第39至55、67、81、125至126、129至134、 139、148頁),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 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 毒品,倘持有數量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即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應受刑罰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非但戕害自我身心,復助長流毒遺害, 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 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需負擔家中開銷與房租、從事餐飲業 、未婚無子女、高中肄業等生活狀態、智識程度(偵字卷第 9頁、易字卷第32頁),暨其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5項之罪經論罪科刑等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第三級毒品之 數量、造成法益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 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 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 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 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 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 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 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經查,扣案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分;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殘渣袋1袋、貴賓卡1張,經鑑 定檢出沾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可憑(偵字卷第129至130頁)。而前開愷他命之純質淨重總 計達5公克以上,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



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可稽(偵字卷第1 31至132頁),屬違禁物,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之。至包裝附表編號1、2愷他命之外包裝袋各1只,以 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析離方式,袋內將殘留微量愷他命,客觀 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愷他命 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附表編號3、4所示之殘渣袋1袋、貴 賓卡1張雖非毒品,然因沾黏第三級毒品而與之附合,衡情 無從析離,亦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 失部分外,併予諭知沒收。
 ㈡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沒收,除有特 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質言之,新修正之刑法沒收之規定,雖已將沒 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 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 決有罪者,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惟仍須該違禁物與犯罪行為 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對該犯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人單獨宣告沒 收;非謂凡係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經查, 員警查獲被告時,所扣押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沾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扣案物編號35-1、36-1 至36-3、36-5、37至38),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敘明: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經緩起訴處分等情 。卷內復無證據證明前開第二級毒品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 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爰不在本案宣告沒收(銷燬)。 ㈢其餘扣案之筆記型電腦、手機、SIM卡、分享器、讀卡機、存 摺、金融卡、自然人憑證、分裝袋、吸食器、分裝袋(即扣 案物編號1至34、39、41至42所示之物,偵字卷第43至51頁 ),乃據被告否認與本案犯行有涉(易字卷第31頁),而卷 內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行為具有關聯性,爰不予宣 告沒收。又扣案之K盤部分(即扣案物編號40之K盤,不含貴 賓卡1張),無證據證明亦沾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非 違禁物,亦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鑫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混有白色粉末之白色結晶1袋(淨重5.1610公克、取樣0.0195公克、驗餘淨重5.1415公克、純質淨重約4.2940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偵字卷第129至132頁) ⑵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⑶扣案物編號35-2 2 混有白色粉末之白色結晶1袋(淨重1.1460公克、取樣0.0135公克、驗餘淨重1.1325公克、純質淨重0.9603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偵字卷第129至132頁) ⑵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⑶扣案物編號36-4 3 沾有愷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袋 ⑴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字卷第129至130頁) ⑵扣案物編號35-3 4 沾有愷他命成分之貴賓卡1張 ⑴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字卷第129至130頁) ⑵扣案物編號40(不含K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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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