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371號
TPDM,111,審簡,371,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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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龎建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2803、3280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
審訴字第214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龎建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族分行收付款之章」印章壹枚及印文共拾壹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龎建華於本院 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
(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印章店人員偽刻印章之行為,為間接正犯 。
(三)被告偽造印章為偽造印文之階段行為,偽造印文之行為,則 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於起訴書附表1所示之文書上所為多次偽造私文書犯行 ,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意,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僅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便利,偽刻印章並蓋 於起訴書附表1所示之各繳款單,復進而行使,足生損害於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族分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復考量 被告前有偽造文書之前科,雖因緩刑而未構成累犯,卻不知 珍惜法院給予緩刑之美意,再犯本案,品行已非良善;惟念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犯罪所造成之損害,暨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 職收入,需扶養小孩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末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被告偽造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民族分行收付款之章」印章1枚,及如起訴書附表1所示文書 上所偽造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族分行收付款之章」印文 共11枚,既均屬偽造,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而 不存在,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 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廖彥鈞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友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2803號
第32804號
  被   告 龎建華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5             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龎建華(涉嫌侵占、詐欺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雲 物業公司】、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雲保全公司】 存款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龍雲物業公司、龍雲保全公 司、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雲公寓大 廈公司)負責人,須負責繳納龍雲物業公司、龍雲保全公司 員工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及二代健保保險費;廖森 榮係龍雲物業公司、龍雲保全公司、龍雲公寓大廈公司臺中 營業處之經理馬鳳雀前係龍雲物業公司臺中營業處之員工 。詎龎建華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 31日前某時,在龍雲物業公司臺北營業處(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附近不詳印章店,委由不知情該店人 員,偽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族分行收付款之章」印章1 枚,再於不詳處所盜蓋於如附表1所示之繳款單(日期均為1 09年1月31日),持以翻拍傳送予廖森榮而行使之,藉以表 明被告業已繳納如附表1所示繳款單之意,足生損害於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民族分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 健保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對資料管理之 正確性。
二、案經廖森榮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龎建華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偽刻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族分行收付款印章,蓋於如附表1所示繳款單上,並拍照傳送予告發人廖森榮之事實。 2 告發人廖森榮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偵查中之指述 被告並未繳交如附表1所示之勞、健保費,卻偽刻上開印章盜蓋於附表所示之繳款單,持以傳送予告發人廖森榮而予以行使之事實。 3 如附表1所示之繳款單各1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8322號卷第11頁至第29頁) 被告偽刻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族分行收付款印章,並蓋用於附表1所示繳款單之事實。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0年1月12日合金民族字第1090004219號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交查字第442號卷第53頁)、勞保局110年2月3日保納工字ㄧ字第11060009010號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交查字第442號卷第89頁)各1份 被告偽刻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族分行收付款印章,並蓋用於附表1所示之繳款單,然其實際上並未繳納如附表1所示之繳款單費用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印章店人員偽造印章,為間接正犯 。又被告偽造印章、印文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 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至被告偽造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印章,雖



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與上開偽造印文均請依刑 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告訴意旨雖指稱被告於附表2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2所示 之匯款金額(含告發人廖森榮、馬鳳雀繳納之勞保費、健保 費,及如附表2-1、2-2所示之員工勞保費、健保費),匯款 至龍雲物業公司申設、惟由被告實際上管領使用之日盛銀行 敦化分行帳戶,陸續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之龍雲物業公司臺北營業處,轉帳移作他用,並未繳納予健 保署、勞保局,以變易持有為所有,悉數侵占入己,而認被 告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惟查: ㈠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 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 之權利在內,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未持有他人所有可供 侵占之客體(物),要非得以業務侵占罪相繩(最高法院80 年度台上字第3123號、85年度台上字第758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 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 代交付,民法第761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若於讓與之後,讓 與人仍繼續占有其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得訂立契約,始 生受讓人應取得間接占有之法律關係以代交付。從而,其占 有改定之前提,仍必先動產之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先有一動產 物權變動之意思表示,而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 受讓人對標的物取得間接占有,以代替該標的物現實移轉之 交付,而此係為解決讓與人繼續占有標的物之問題,此占有 改定代替現實交付,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物權,必須雙方當事 人訂立足以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之契約始足當之,亦 即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必須有占有之媒介關係存在,例如使用 借貸契約,且受讓人對於直接占有人具有返還請求權,另直 接占有人須有為間接占有人占有意思。準此,公司雖依勞動 契約約定,必須給付各勞務人員薪資,並依法由各人員之薪 資中扣除一定金額之勞、健保費用,再繳納予勞、健保局, 然公司扣除金額之際,並未與各勞工另行訂定契約以使各勞 工取得該筆扣除金額之間接占有人地位,亦即各勞工並無取 得該筆扣除款項之間接占有人基礎,是公司縱於發放薪資製 發薪資明細時,扣除各勞工之勞、健保費用,惟該筆費用既 仍存放於其開立之銀行帳戶內,則仍由公司所有,非因民法 第761條第2項規定,遽認公司於發放薪資之時,其所扣除而 留存於銀行帳戶內之款項旋即更易為各勞工所有,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29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㈡馬鳳雀於偵查中指稱:伊在龍雲物業公司任職期間,伊有繳



勞健保費,但是被告沒有把勞健保費用繳到勞健保局,造成 伊無法請領退休金等語;告發人廖森榮則於偵查中陳稱:伊 把勞健保費都匯給龍雲物業公司臺北公司,伊有匯龍雲保全 公司部分勞健保費及6%提撥金等語;再參諸告發人廖森榮所 提供龍雲物業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與龍雲物業公司日盛銀 行敦化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內容相互核對,雖認被告確有將附 表所示之款項用作他途之情,然上開2帳戶皆為龍雲物業公 司帳戶,而龍雲物業公司各勞工未將有形之勞、健保費及勞 工退休金繳交予被告,被告即無可能持有他人所有可供侵占 之客體。是被告雖確未將已代扣之勞工勞、健保費用繳納至 勞、健保局(按勞工退休金部分僅有雇主應提繳金額,無勞 工自願提繳部分)而損及勞工權益甚鉅,然被告依法所代扣 後應繳納之費用,係屬龍雲物業公司、龍雲保全公司公法上 之義務,且未與各勞工就各該筆代扣費用有何契約約定,進 而使各勞工取得間接占有,則各筆名義上已代扣之費用,猶 留存於龍雲物業公司、龍雲保全公司之銀行帳戶內,而仍屬 龍雲物業公司、龍雲保全公司所有。再衡以被告為龍雲物業 公司、龍雲保全公司之負責人,雖因龍雲物業公司之財務問 題,未依法提繳,然此並無易持有為所有之情,而與刑法之 業務侵占罪客觀構成要件不符。惟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 前揭提起公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 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廖 彥 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莊 婷 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1
編號 繳款單名稱 繳款單金額 1 龍雲物業公司108年12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14萬3,637元 2 龍雲保全公司108年12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1萬3,897元 3 龍雲公寓大廈公司108年12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2,148元 4 龍雲物業公司108年12月份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 14萬161元 5 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勞工退休金(個人提繳) 1萬2,180元 6 龍雲保全公司108年12月勞工保險費 2萬391元 7 龍雲保全公司108年12月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 1萬3,500元 8 龍雲物業公司108年12月份勞工保險費 15萬7,078元 9 龍雲公寓大廈公司108年12月份勞工保險費 69元 10 龍雲公寓大廈公司108年12月份勞工退休金(個人提繳) 2,748元
附表2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小計 備註 1 109年1月30日上午7時23分許 27萬5,947元 - - 2 109年1月30日上午7時23分許 7,272元 - - 28萬3,219元 即附表1-1之「實際匯款金額」。 3 109年1月30日上午7時23分許 1萬2,822元 1萬2,822元 即二代健保,告發人廖森榮依繳款單所載金額匯款予被告。 4 109年2月25日上午7時25分許 18萬4,232元 18萬4,232元 即附表1-2之「實際匯款金額」。 5 109年2月25日上午7時25分許 1萬105元 1萬105元 即二代健保,告發人廖森榮依繳款單所載金額匯款予被告。 總計 49萬378元 -
附表2-1
108年12月份 龍雲物業公司 勞保費 勞退 健保費 合計 編號 姓名 個人負擔 單位負擔 6% 自提 個人負擔 單位負擔 1 陳衍廸 380元 1,828元 1,386元 0 243元 1,047元 2 劉邦丞 0 42元 1,200元 0 0 0 3 劉崇禧 0 49元 1,386元 0 0 1,047元 4 蔡逢原 380元 1,828元 1,386元 0 893元 1,047元 5 沈建德 363元 1,306元 990元 0 325元 1,047元 6 詹文敏 0 42元 1,200元 0 0 0 7 林有志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0 0 8 曾源發 0 49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9 劉俊賢 440元 1,583元 1,200元 0 325元 1,047元 10 雷智元 440元 1,583元 1,200元 0 325元 1,047元 11 呂要成 0 1,386元 1,386元 0 0 1,047元 12 陸明德 528元 1,440元 1,440元 0 338元 1,087元 13 廖碧雲 184元 501元 501元 0 0 0 14 蕭茂湶 0 1,386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15 廖森榮 508元 1,386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16 李竹山 508元 1,386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17 孫國翔 508元 1,386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18 廖樹旺 462元 1,386元 1,386元 0 0 1,047元 19 馬先澤 0 42元 1,200元 0 243元 1,047元 20 蕭任浚 634元 2,278元 1,728元 0 405元 1,305元 21 馬鳳雀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650元 1,047元 22 陳春揚 0 5元 139元 0 0 0 23 李進利 0 42元 1,200元 0 325元 1,047元 24 林炳城 0 49元 1,386元 0 0 1,047元 25 謝坤全 0 49元 1,386元 0 0 1,047元 26 吳宗錦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650元 1,047元 27 張錦生 0 49元 1,386元 0 0 1,047元 28 何瑞 380元 1,828元 1,386元 0 243元 1,047元 29 沈志成 0 49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30 林國忠 0 10元 297元 0 325元 1,047元 31 廖天助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162元 1,047元 32 吳春忠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33 許敦凱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975元 1,047元 34 陳春欽 0 35元 990元 0 325元 1,047元 35 林瓊鹏 363元 1,306元 990元 0 325元 1,047元 36 王東屏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37 蔡美娟 244元 878元 666元 0 325元 1,047元 38 何衡烯 0 43元 1,238元 0 0 0 39 陳伯星 0 23元 666元 0 325元 1,047元 40 劉克賢 0 23元 666元 0 0 1,047元 41 陳家堡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42 林寬輝 0 26元 739元 0 325元 1,047元 43 陳志堅 122元 440元 333元 0 325元 1,047元 44 黃威順 49元 234元 179元 0 243元 1,047元 45 應竣旻 355元 1279元 970元 0 325元 1,047元 46 李孟昌 244元 878元 666元 0 325元 1,047元 47 李耿彰 122元 878元 666元 0 162元 1,047元 48 楊淑貞 244元 878元 666元 0 325元 1,047元 49 倪淑鳳 528元 1,898元 1,440元 0 676元 1,087元 50 張祐瑄 667元 2,397元 1,818元 0 426元 1,373元 51 李珮君 667元 2,397元 1,818元 0 426元 1,373元 52 廖慶隆 667元 2,397元 1,818元 1,818元 852元 1,373元 53 吳梅君 0 2,397元 1,818元 0 0 1,373元 54 詹惠足 667元 2,397元 1,818元 1,818元 426元 1,373元 55 劉佳欣 667元 2,397元 1,818元 1,818元 426元 1,373元 56 周舒雯 667元 2,397元 1,818元 1,818元 852元 1,373元 57 伍雅琳 667元 2,397元 1,818元 0 852元 1,373元 58 王藝婷 667元 2,397元 1,818元 0 426元 1,373元 59 魏湘蓉 667元 2,397元 1,818元 0 852元 1,373元 60 施彤儒 667元 2,397元 1,818元 0 426元 1,373元 61 蔡玉琳 554元 1,993元 1,512元 0 355元 1,142元 62 張珈寧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63 黃千斐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64 鄭惠育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65 簡于宸 554元 1,993元 1,512元 0 355元 1,142元 66 李啟正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67 賴湘如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68 李奇達 380元 1,828元 1,386元 0 243元 1,047元 69 戴子傑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70 徐婉華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71 蔡依婷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72 蔡佩容 508元 1,828元 1,386元 0 325元 1,047元 小計 2萬4,780元 9萬4,593元 9萬1,929元 7,272元 2萬3,200元 7萬3,216元 31萬4,990元 墊償基金 441元 應繳納合計(1) 31萬5,431元 108年12月份 龍雲保全公司 勞保費 勞退 健保費 編號 姓名 個人負擔 單位負擔 6% 自提 個人負擔 單位負擔 1 王清弘 634元 2,284元 1,728元 0 405元 1,305元 2 羅育昇 634元 2,284元 1,728元 0 405元 1,305元 3 莊甘霖 0 66元 1,728元 0 405元 1,305元 4 陳聖夫 380元 1,832元 1,386元 0 243元 1,047元 5 黃國昭 508元 1,832元 1,386元 0 1,300元 1,047元 6 陳立德 634元 2,284元 1,728元 0 405元 1,305元 7 洪金池 634元 2,284元 1,728元 0 405元 1,305元 8 李尚諭 634元 2,284元 1,728元 0 405元 1,305元 9 廖子杰 244元 881元 360元 0 0 0 小計 4,302元 1萬6,031元 1萬3,500元 0 3,973元 9,924元 4萬7,730元 墊償基金 58元 應繳納合計(2) 4萬7,788元 應繳納合計(1)+(2) 36萬3,219元 扣除被告應返還之金額 8萬元 實際匯款金額 28萬3,219元
附表2-2
109年1月份 龍雲物業公司 勞保費 勞退 健保費 合計 編號 姓名 個人負擔 單位負擔 6% 自提 個人負擔 單位負擔 1 陳衍廸 393元 1,883元 1,428元 0 251元 1,058元 2 劉邦丞 0 42元 1,200元 0 0 0 3 劉崇禧 0 50元 1,428元 0 0 1,058元 4 蔡逢原 393元 1,883元 1,428元 0 921元 1,058元 5 沈建德 363元 1,306元 990元 0 335元 1,058元 6 詹文敏 0 42元 1,200元 0 0 0 7 林有志 524元 1,883元 1,428元 0 0 0 8 曾源發 0 50元 1,428元 0 335元 1,058元 9 劉俊賢 440元 1,583元 1,200元 0 335元 1,058元 10 雷智元 440元 1,583元 1,200元 0 335元 1,058元 11 呂要成 0 50元 1,428元 0 0 1,058元 12 陸明德 528元 1,898元 1,440元 0 338元 1,067元 13 蕭茂湶 0 50元 1,428元 0 335元 1,058元 14 廖森榮 18元 64元 48元 0 0 0 15 李竹山 524元 1,883元 1,428元 0 335元 1,058元 16 孫國翔 524元 1,883元 1,428元 0 335元 1,058元 17 廖樹旺 476元 1,716元 1,428元 0 0 1,058元 18 馬先澤 0 42元 1,200元 0 251元 1,058元 19 蕭任浚 524元 1,883元 1,428元 0 335元 1,058元 20 馬鳳雀 524元 1,883元 1,428元 0 670元 1,058元 21 李進利 0 42元 1,200元 0 335元 1,058元 22 林炳城 0 50元 1,428元 0 0 1,058元 23 謝坤全 0 50元 1,428元 0 0 1,058元 24 吳宗錦 524元 1,883元 1,428元 0 670元 1,058元 25 張錦生 0 50元 1,428元 0 0 1,058元 26 何瑞 393元 1,883元 1,428元 0 251元 1,058元 27 沈志成 0 50元 1,428元 0 335元 1,058元 28 林國忠 0 0 0 0 -325元 -1,047元 29 廖天助 524元 1,883元 1,428元 0 167元 1,058元 30 吳春忠 524元 1,883元 1,428元 0 335元 1,058元 31 許敦凱 524元 1,883元 1,428元 0 1,005元 1,058元 32 陳春欽 0 35元 990元 0 335元 1,058元 33 林瓊鹏 524元 1,883元 1,428元 0 335元 1,058元 34 王東屏 524元 1,883元 1,428元 0 335元 1,058元 35 蔡美娟 244元 878元 666元 0 335元 1,058元 36 何衡烯 0 42元 1,200元 0 0 0 37 陳伯星 0 23元 666元 0 335元 1,058元 38 劉克賢 0 23元 666元 0 0 1,058元 39 陳家堡 524元 1,883元 1,428元 0 335元 1,058元 40 林寬輝 0 50元 1,428元 0 335元 1,058元 41 陳志堅 419元 1,506元 1,143元 0 335元 1,058元 42 黃威順 182元 878元 666元 0 251元 1,058元 43 應竣旻 419元 1,506元 1,143元 0 335元 1,058元 44 李孟昌 419元 1,506元 1,143元 0 335元 1,058元 45 李耿彰 122元 878元 666元 0 167元 1,058元 46 李萬居 0 23元 666元 0 335元 1,058元 47 曾德光 0 42元 1,190元 0 0 1,058元 48 楊淑貞 419元 1,506元 1,143元 0 335元 1,058元 49 賴啟文 0 23元 666元 0 0 0 50 倪淑鳳 528元 1,898元 1,440元 0 676元 1,067元 51 張祐瑄 667元 2,397元 1,818元 0 426元 1,347元 52 李珮君 667元 2,397元 1,818元 0 426元 1,347元 53 廖慶隆 44元 159元 121元 121 0 0 54 吳梅君 0 159元 121元 0 0 0 55 詹惠足 44元 159元 121元 121 0 0 56 劉佳欣 44元 159元 121元 121 0 0 57 周舒雯 44元 159元 121元 121 0 0 58 伍雅琳 44元 159元 121元 0 0 0 59 王藝婷 44元 159元 121元 0 0 0 60 魏湘蓉 44元 159元 121元 0 0 0 61 施彤儒 44元 159元 121元 0 0 0 62 蔡玉琳 37元 134元 101元 0 0 0 63 張珈寧 18元 64元 48元 0 0 0 64 黃千斐 18元 64元 48元 0 0 0 65 鄭惠育 18元 64元 48元 0 0 0 66 簡于宸 19元 67元 50元 0 0 0 67 李啟正 18元 64元 48元 0 0 0 68 賴湘如 18元 64元 48元 0 0 0 69 李奇達 14元 64元 48元 0 0 0 70 戴子傑 18元 64元 48元 0 0 0 71 徐婉華 18元 64元 48元 0 0 0 72 蔡依婷 18元 64元 48元 0 0 0 73 蔡佩容 18元 64元 48元 0 0 0 74 王棋君 966元 3,472元 2,634元 0 618元 1,952元 75 陳美惠 1,008元 3,623元 2,748元 0 1,932元 2,036元 76 張富鈞 1,008元 3,623元 2,748元 0 644元 2,036元 小計 1萬7,384元 6萬5,564元 7萬2,918元 484元 1萬7,044元 5萬3,183元 22萬6,557元 墊償基金 339元 應繳納合計(1) 22萬6,916元 109年1月份 龍雲保全公司 勞保費 勞退 健保費 編號 姓名 個人負擔 單位負擔 6% 自提 個人負擔 單位負擔 1 王清弘 634元 2,284元 1,728元 0 405元 1,280元 2 羅育昇 634元 2,284元 1,728元 0 405元 1,280元 3 莊甘霖 0 66元 1,728元 0 405元 1,280元 4 陳聖夫 393元 1,888元 1,428元 0 251元 1,058元 5 黃國昭 524元 1,888元 1,428元 0 1,340元 1,058元 6 陳立德 21元 76元 58元 0 0 0 7 洪金池 21元 76元 58元 0 0 0 8 李尚喻 21元 76元 58元 0 0 0 9 黃裕發 244元 881元 666元 0 335元 1,058元 10 林福鎮 244元 881元 666元 0 335元 1,058元 11 賴長昆 0 20元 511元 0 0 0 12 陳雍濤 140元 503元 381元 0 0 0 13 廖子杰 244元 881元 360元 0 0 0 小計 3,120元 1萬1,804元 1萬798元 0 3,476元 8,072元 3萬7,270元 墊償基金 46元 應繳納合計(2) 3萬7,316元 應繳納合計(1)+(2) 26萬4,232元 扣除被告須返還之金額 8萬元 實際匯款合計 18萬4,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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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