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附民字,111年度,34號
TPDM,111,審原附民,34,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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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紀硯
被 告 巫書帆
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即本院111年度審原簡
字第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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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