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87號
TPDM,111,單聲沒,87,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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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如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1年度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面額壹佰元之美金紙鈔參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如萍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惟扣案之偽造面額100元之美金紙鈔3張,均屬偽造之 有價證券,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有價證 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03年度偵字第193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3 頁,本院卷第9頁)。該案扣案之偽造面額100元美金紙鈔3張 (號碼分別為AC00000000A、CB00000000B、HB0000000 6D)均係偽造,有臺灣銀行103年9月9日偽(變)造外國幣券 截留單附卷足憑(見偵卷第21頁),自皆為偽造之有價證券, 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 此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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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