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73號
TPDM,111,單禁沒,373,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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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宜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劉宜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 109年1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 屬違禁物無訛;又該物內所殘留之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 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均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 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 明。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文昭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 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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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