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47號
TPDM,111,單禁沒,347,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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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桓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313號、第32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
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貳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桓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 第313號、第32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尚有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350公克、淨重0.2130 公克、驗餘淨重0.212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313號、第32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 之白色結晶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128公克 ),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6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 313號卷第59頁),堪認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 裝毒品包裝袋1只,因無法完全析離其殘留之毒品成分,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 銷燬。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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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