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37號
TPDM,111,單禁沒,337,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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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日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鐘日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10年度毒聲字第94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執行完畢出 所,該案並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57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110年9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 稽,屬違禁物無訛;又該物內所殘留之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 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均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 此敘明。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文昭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 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管吸食器1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



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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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