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07號
TPDM,111,單禁沒,307,202204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少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四氫大麻酚為 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 、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 讓、施用及持有,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 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 住所居所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物,在臺北市大安區查獲並扣押等情,此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 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88號卷《下稱偵卷》第25頁至第29頁) ,係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對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偵辦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 3661號被告蘇少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獲並扣得乙 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卷第8頁),並有大安分局敦化 南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 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3頁、第25頁至第29頁 、第41頁至第42頁)。嗣前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 卷可考(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661號卷《下稱毒偵卷 》第47頁至第50頁、本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7號卷第11頁) 。
㈢再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 相層析質譜法檢驗,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乙節,有該醫務中心 民國110年1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



見毒偵卷第35頁)。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沾黏四氫大麻酚而與 之附合,且無法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沒收銷燬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所耗損部 分之毒品,因已用罄滅失,不另為宣告沒收銷燬。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附表:
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電子菸(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壹支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藍字第217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毒偵卷第37頁)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11年度聲沒字第207 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