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84號
TPDM,111,單禁沒,284,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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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佳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單 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 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物,在臺北市萬華區查獲並扣押等情,此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下稱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 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5318號卷《下稱偵卷》第31頁至第35頁) ,係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對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偵辦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 85號被告呂佳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獲並扣得乙情 ,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卷第24頁至第26頁、第64頁),並 有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等 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1頁至第35頁、第41頁至第42頁)。嗣 前開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案件之緩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上職議字第2338號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見臺北地檢署1 09年度毒偵字第85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39頁、本院111年



度單禁沒字第284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㈢如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乙節,有該中心民國108年1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鑑定書1紙存卷供參(見偵卷第103頁至第104頁)。足認如 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編號 二所示之玻璃球,因沾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與之 附合,無法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 宣告之。
㈣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本件遂行施用毒品 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5頁),應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之,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亦屬有據。
㈤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所耗損部 分之毒品,因已用罄滅失,不另為宣告沒收銷燬;又如附表編 號一所示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均併此指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一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只) 壹包(淨重零點肆伍肆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伍參捌公克) 臺北地檢署108年度青字第252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號(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5318號卷《下稱偵卷》第95頁) 二 毒品器具(玻璃球) 壹個 臺北地檢署108年度藍字第181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號(見偵卷第99頁) 三 毒品器具(鏟管) 壹支 臺北地檢署108年度藍字第181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號(見偵卷第99頁)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11年度執聲字第50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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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