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913號
TPDM,110,訴,913,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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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尹曉嵐



盧青


屈明珠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3
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戊○○、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甲○○與戊○○、丙○○、丁○○○均為朋友關係,因丁○○○【所涉公 共危險罪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乙○)檢察官 提起公訴後,撤回起訴,乙○檢察官另就其頂替罪部分提起 公訴,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6日3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LEXUS廠牌之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搭載甲○○、戊○○ 、丙○○,與另1輛由甲○○之不詳親友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福特廠牌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沿臺北市中山復興 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時,適有高OO、游OO黃OO、張OO、 王OO(下稱高OO等5人)騎乘改裝排氣管之機車經過,B車駕 駛人不滿高OO等5人之機車音量過吵而與高OO等5人發生口角 ,旋與高OO等5人展開追逐,雙方行駛至復興北路400號前, 高OO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與B車發生碰撞 ,高OO人車倒地,受有頭部損傷、左胸壁挫傷、左腕挫傷疑 左側尺骨骨折、左踝挫擦傷之傷害,B車駕駛人未停車查看 即駕車離去。高OO於105年12月21日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下稱中山分局)對B車駕駛人提出告訴,員警循 線查出B車所有人為甲○○,即通知其到案說明,甲○○遂與丁○ ○○謀議,由丁○○○頂替涉犯公共危險、傷害罪嫌之B車駕駛人



,嗣甲○○與丁○○○中山分局警詢時,均謊稱案發當時B車係 由丁○○○駕駛,乙○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2771號將丁○○○ 以涉犯公共危險及傷害罪嫌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7年度交 訴字第21號審理(下稱前案①),後乙○公訴檢察官以108年 度聲撤字第9號將丁○○○所涉公共危險及傷害罪嫌撤回起訴, 另將其涉犯頂替罪嫌,以108年度蒞追字第2號追加起訴,由 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29號審理(下稱前案②)。 ㈡詎甲○○基於偽證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前案①偵 查中及審理中,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本案車輛駕駛人是否為 丁○○○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虛偽證述;戊○ ○、丙○○亦各基於偽證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 時間,在前案②審理中,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本案車輛駕駛 人是否為丁○○○之事項,供前具結而分別為如附表二、三所 示之虛偽證述,足以影響偵查及審判結果之正確性。嗣經本 院以前案②判決判處丁○○○頂替罪刑,另告發甲○○、戊○○、丙 ○○、鹿O堯(係甲○○之子,所涉偽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上開偽證行為。因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在前 案①偵查中及本院前案①審理中之具結證述、被告戊○○在前案 ②審理中之具結證述、被告丙○○在前案②審理中之具結證述、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29號刑事判決、高OO等5人在前案①偵查 時及審理中之具結證述等內容,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3人堅詞否認犯行,被告甲○○、丙○○均辯稱:其所 述均屬實在,沒有做偽證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3人辯稱: 依檢察事務官勘驗現場光碟之結果,可知當時B車並無快速 變換車道、蛇行、近距離逼車、緊急剎車等情事,且勘驗筆 錄亦有記載高OO於前案審理中之證詞應有疑問,因此,高OO 等5人之證述非屬實在;另頂替案件僅係前案①審理中之蒞庭 檢察官依據高OO、游OO之證述,即逕行起訴丁○○○頂替罪, 後因高OO等5人指認B車駕駛人並非鹿O堯,檢察官再將B車駕 駛更正為被告甲○○另一兒子鹿O豪,故於無法查明B車駕駛為 何人之情形下,前案②判決逕認丁○○○被訴頂替部分有罪,已 有未洽,反觀被告3人之證詞前後均一致,故被告3人絕無偽 證之行為等語。
五、經查:
㈠A車及B車均係被告甲○○所有,高OO於105年12月6日3時10分許 ,騎乘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00號前,與B車發生擦撞 ,高OO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損傷、左胸壁挫傷、左腕挫傷 疑左側尺骨骨折、左踝挫擦傷等傷害,B車駕駛人未停車查 看即先行離去,當時被告甲○○、戊○○、丙○○均乘坐A車,B車 則由被告甲○○某不詳親友所駕駛,高OO嗣後於105年12月21 日前往中山分局對B車駕駛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業據 證人高OO於警詢中、偵訊時及前案①、②審理中【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改制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乙 ○)106年度偵字第9880號影卷(下稱偵卷)第3頁至反面、 第60頁至第61頁,乙○106年度調偵字第2771號影卷(下稱調 偵卷)第6-1頁至第7頁、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本院107年 度交訴字第21號影卷(下稱交訴卷)㈠第167頁至第177頁、 交訴卷㈡第68頁至第69頁,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29號影卷( 下稱易字卷)㈠第172頁至第175頁、第182頁、第186頁至第1 87頁、第191頁至第192頁】、證人游OO於偵訊時及前案①、② 審理中(見調偵卷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交訴卷㈠第177頁至 第181頁,易字卷㈠第166頁至第169頁、第179頁至第180頁、 第186頁至第187頁、第191頁)、證人黃OO、張OO、王OO於 前案①、②審理中(見交訴卷㈡第55頁至第65頁,易字卷㈠第16 0頁至第165頁、第169頁至第172頁、第181頁、第186頁至第 191頁)證述明確,並有高OO之臺安醫院診斷證明書、路口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 表、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調查報告表㈠、㈡、B車之車籍 資料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0頁、第13頁、第20頁至第27 頁、第32頁、第34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前案①經承辦法官審理結果認B車之駕駛並非丁○○○,遂依職權



告發丁○○○涉犯頂替案件(即前案②),丁○○○因而遭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前案①、②相關卷宗無訛, 是此部分事實,同堪認定。
㈢B車於上述之案發時間及地點,並無蛇行、快速變換車道、逼 車或緊急煞車等情,有乙○勘驗報告1份附卷可憑(見乙○109 年度他字第10372號卷第179頁至第189頁),是證人高OO等5 人所證述「B車有不當逼車及蛇行」之情,已難憑採。 ㈣依上而觀,本院以目前現存卷證,仍無從判明A車及B車之駕 駛人中,何一為丁○○○,何一為被告甲○○之不詳親友。又衡 諸常情,一般人對於個別偶發之事件,若未特別以文字、圖 像或其他方式做特別紀錄,則對於該事件之記憶當隨時間之 經過而逐漸模糊。惟:證人高OO在前案①於106年8月4日偵訊 時證稱:是被告(即丁○○○)先擋車等語(見偵卷第60頁) ;證人游OO在前案①於106年12月28日偵訊時亦證稱:在停等 紅燈時,我們還問對方為何要逼車,那部車只有在庭被告( 即丁○○○)等語(見調偵卷第16頁),然在間隔1年餘後,證 人高OO卻於108年1月16日在前案①審理中改稱:B車駕駛人其 印象中是一個年輕人,不是在庭被告(即丁○○○)等語(見 交訴卷㈠第168頁至第169頁),游OO亦於同日在前案①審理中 改稱:其現在沒有印象嗆聲的駕駛是否就是在庭被告(即丁 ○○○)等語(見交訴卷㈠第177頁),然證人高OO、游OO均未 就其等更改證詞之依據提出合理說明。基此,對於B車駕駛 人是否為丁○○○乙節,證人高OO、游OO所為之證述前後不一 ,非無瑕疵可指,本院自難以此遽認被告3人所為之供述有 何不實之情。
㈤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以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 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如非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 意為虛偽之陳述,固與該條規定不合,即對於案情有重要關 係之事項所述不實,而非出於故意者,仍難以偽證罪論,換 言之,係指證人對於所知實情故作虛偽之陳述而言,不包括 證人根據自己之意見所作之判斷在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2032號、69年台上字第1506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故所謂 「虛偽之陳述」,必須行為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故為虛偽 之陳述,始為相當;質言之,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反於其 所見所聞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陳述而言,如上訴人就其聽 聞而為證述,或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因欠缺犯罪 故意,均與故為虛偽陳述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則不能以本 罪相繩(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895號、94年度台上字第 89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㈥B車駕駛人究係何人乙節,經檢警調查後迄今仍無從確認,且



經前案①、②之承辦法官審理後,亦未能就B車之駕駛人妥為 認定,則被告3人本於其自身確信,而於前案①、②偵訊時及 審理中分別具結證稱B車駕駛人為丁○○○,要難認被告3人主 觀上有何偽證之犯意。
 ㈦前案②判決雖認定丁○○○並非B車之駕駛人,惟就被告3人是否 涉犯偽證罪一事,因高OO、游OO於前案①、②在偵訊時及審理 中作證時翻異其詞,且高OO等5人就案發當天與B車發生車禍 過程之證述,亦與監視器錄影畫面呈現之結果有所不符,均 如前述,本院實難採認高OO等5人在案發後逾2年所為之證述 較為可信,易言之,B車駕駛人是否為丁○○○之事實,仍屬晦 暗不明,本院當無從遽認被告3人有何偽證犯行。 ㈧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被告戊○○經合法傳喚,因罹 伴有腦梗塞之左側後大腦動脈阻塞或狹窄之疾病(見本院11 0年度審訴字第442號卷第63頁),現臥病在床,而於本院審 理程序未到庭,惟本案係應諭知無罪之案件,揆諸上開規定 ,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併此敘明。六、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提出之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本院無 從形成被告3人有罪之確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 被告3人有何犯行,依上開說明,自應為被告3人無罪之諭知 ,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文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附表一:被告甲○○證述整理表
編號 偽證時間/地點 問題 被告虛偽證述內容 卷證位置 1 106年8月4日/乙○偵查庭 妳當時有無在現場? 有,但伊當時坐在另外一台車(即A車)上。 乙○106年度調偵字第2771號卷㈠第60頁反面至61頁 2 同上 對於告訴人所述有何意見? 當時是由伊兒子(即鹿O堯)開車,伊坐在車上,在被告(即丁○○○)所駕車輛(即B車)的後方,當時被告慢慢直行,伊就看到一群人包含告訴人在右邊車道,當時對方突然對著被告的車輛罵髒話並用台語說擋路,之後對方機車就把被告的車輛圍起來。 同上 3 108年1月16日/北院審判庭 你為何會在105年12月間將車子(指本案車輛)借給被告? 是106年,後改稱是105年。因為搬家借給被告,就借用當天。 北院107年度交訴字第21號卷㈠第182-183頁 4 同上 (請求提示調偵卷第16頁反面)根據游OO偵查中供述後面壹台車車上有一男一女,該名女性跟他說道歉並說他兒子心情不好…等語,當時是否你搖下車窗跟高OO等人道歉? 是伊搖下車窗,伊跟游OO道歉,因為他們包圍住OOOO-DT號自小客車,我很害怕他們來圍堵我們OOOO這部車,OOOO當時車內有兩人,我及我兒子,該車開車的是我兒子鹿O堯。 北院107年度交訴字第21號卷㈠第183-184頁 5 同上 既然是為了搬家而把車子借給被告,為何會在半夜凌晨3時還在用這部車? 半夜請他幫忙,很感謝吃個東西要回家,已經要準備還回去,當天伊兒子已經開OOOO車輛,所以被告就繼續開OOOO-DT號自小客車。 北院107年度交訴字第21號卷㈠第184頁
附表二:被告戊○○證述整理表




編號 偽證時間/地點 問題 被告虛偽證述內容 卷證位置 1 108年9月11日/北院審判庭 105年12月6日凌晨三時,你有無行經臺北市復興北路? 伊那天晚上11點去尹小姐即被告甲○○)在合江街幫忙搬家,搬到錦州街,之後搬完,我們回家路上,在庭被告(即丁○○○)的車子(即B車)熄火故障,被告就把車子靠右邊去修理,在車上的屈小姐(即被告丙○○)下車過來,搭我們的車子(即A車),我搭乘的車子本來三人搭乘,因此變成四人搭乘,等在庭被告修車好之後,一起開車回去,因為被告的車子有問題,所以他開很慢,我們跟著被告車後面,經過復興北路地下道上來,被告的車子是開在中間車道,我們的車開在內線車道,被告左後方,突然間我聽到很吵聲音,我就轉頭看,原來是年輕人(即高OO等5人)騎乘改裝摩托車,音樂聲、喇叭聲很大,還有催油門的聲音,後來這些車子還蛇行。 北院108年度易字第529號卷㈠第175-178頁 2 同上 是否知道當庭同行的車有輛車牌號碼0000-00號福特自小客車? 伊知道,是黑色的車。同行的車(即B車)就是被告開的車。 同上 3 同上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及同行車,兩部車的汽車駕駛人分別是誰? 一個是被告,一個是甲○○小兒子(即被告鹿O堯),伊不知道名字。 同上 4 同上 被告的車有幾人? 只有他一人。 同上
附表三:被告丙○○證述整理表
編號 偽證時間/地點 問題 被告虛偽證述內容 卷證位置 1 同上 你是否知道當天車牌號碼0000-00號福特自小客車(即本案車輛)是誰駕駛? 是在庭被告(即丁○○○)開的。 北院108年度易字第529號卷㈠第183-184頁 2 同上 他車上有幾人? 幫甲○○搬完家,去吃消夜回程坐被告的車子,在河濱公園時候,煞車不靈熄火,伊會怕,伊就下車換搭LEXUS的車子,那部車是甲○○小兒子開的,我坐在副駕駛座後座。 同上 3 同上 行經復興北路你看到什麼? 沿途有青少年(即高OO等5人)超被告的車子且蛇行,沒有在機車道,聲音很大,油門催很兇,其中一位好像是在庭證人游OO呼喚同行友人趕快跟過來,到民權東路跟復興北路交接處,游OO罵幹,擋路(台語)。被告(即丁○○○)就搖下車窗,說我沒有擋路,我們後面車子也怕出事,甲○○坐在副駕駛座,她就搖下右邊車窗,並說「鴿子快走」,鴿子就是在庭被告,並跟著年輕人說,年輕人不要誤會,鴿子的車有問題,經常煞車不靈,不敢開太快,不要生氣,不要誤會。我們真的很害怕,想要報警,當時沒有報警,車子快到三民書局,被告直行,游OO呼朋引伴,突然碰很大聲。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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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