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0年度,21號
TPDM,110,簡上附民,21,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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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被 告 曾正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吳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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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