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0年度,52號
TPDM,110,智易,52,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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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字第52號
第 三 人即
財產所有人 旺泉水實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 00
代 表 人 張晉榮



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52號被告張晉榮詐欺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旺泉水實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 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 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 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 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 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至第4項 分別定有明文。對第三人財產之沒收,乃刑法所明定,檢察 官對特定被告及犯罪事實起訴之效力,涵括對被告及第三人 沒收之法律效果,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或有違法行為 ,且符合依法沒收之要件者,即有諭知沒收之義務,尚無待 檢察官之聲請。從而,如涉及第三人財產之沒收,而檢察官 未於起訴書記載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意旨,審理中,第三人 亦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檢察官復未聲請者,法院為維護公 平正義及保障第三人之聽審權,基於法治國訴訟照料義務之 法理,認為有必要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 段規定,本於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 理結果,而為沒收與否之判決。
二、經查:
(一)被告張晉榮係第三人旺泉水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旺泉水公司 )之負責人,明知商標申請案號000000000號之「悅氏及圖 」商標,為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牌公司)向我國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汽水、 果汁、礦泉水、蒸餾水、烏龍茶綠茶梅子茶之商品,現 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明知前



開商標權人所使用之商品標籤,分別註記製造商、進口商、 產品名稱、成分、公司地址、服務專線等字樣,及產品批號 、商品條碼等表示由前揭商標權人製造之證明。竟為行銷目 的,明知名牌公司之「悅氏5加侖PET桶裝礦泉水」於民國10 5年1月1日停產,仍未經名牌公司之同意,並基於使用「悅 氏及圖」商標及詐欺之單一犯意,自105年11月起,至109年 1月間止,由被告向名牌公司之經銷商客源公司進貨名牌公 司生產之6公升桶裝礦泉水,自行分裝至回收再利用之「悅 氏5加侖PET桶裝礦泉水」空桶內,將該自行代工生產之礦泉 水,佯以經名牌公司衛生檢驗合格並授權生產礦泉水據以 販售,致榮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世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沐華股份有限公司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晨欣國際有限 公司於附表所示時間,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數量之礦泉水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而起訴被告涉犯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依據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被告係自105年11月起,至109年 1月間止,將名牌公司生產之6公升桶裝礦泉水,自行分裝至 回收再利用之「悅氏5加侖PET桶裝礦泉水」空桶內,由被告 所代表之第三人旺泉水公司將該分裝之礦泉水,佯以經名牌 公司衛生檢驗合格並授權生產礦泉水據以販售,向榮嘉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世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沐華股份有限公 司、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晨欣國際有限公司詐取財物。 是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前開行為成立犯 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其沒 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第三人旺泉水公司。是為釐清本案有 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各款規定沒收犯罪所得之情形, 及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有 參與本案程序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等權利,本 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前開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 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52號案件已訂於111年4月27日上午9時 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第三人旺泉水公司 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如經 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 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合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購買廠商名稱 購買期間 購買數量(桶) 1 榮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2月23日至108年9月24日 500桶 2 世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1月7日至109年1月16日 715桶 3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為沐華股份有限公司,經檢察官於111年1月5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 105年11月10日至109年1月13日 1077桶 4 沐華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檢察官於111年1月5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 105年11月3日至109年1月30日 350桶 5 晨欣國際有限公司 105年11月11日至109年1月10日 205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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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泉水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欣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