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6號
110年度易字第241號
110年度易字第242號
110年度易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震豪
選任辯護人 朱俊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四、㈡1.「4,167元」應更正為「20,833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四、㈡1.內所載「4,1 67元」,顯係誤寫,應更正為「20,833元」。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