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9年度,11號
TPDM,109,重訴,11,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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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成




選任辯護人 程蘊霞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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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