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豪
黃筱珊
畢又璇
章德蓉
柯仲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109年度速偵
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加以更正,依刑事訴訟 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表:
編號 欄別 更正前 更正後 一 附表一編號23「物品名稱及數量」欄 500元籌碼共50個 5,000元籌碼共5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