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緝字,109年度,1號
TPDM,109,智附民緝,1,202204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O.Orndorff

訴訟代理人 馬蕙蘭
藍孟真律師
陳瓊英律師
被 告 林煜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主張及聲明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否認有侵害原告之商標權、著作財產權,然未就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提出任何書狀或答辯。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職是,刑事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附帶民事訴 訟,認為刑事訴訟應諭知無罪者,應自為判決駁回附帶民事 訴訟之請求。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婉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微軟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