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埃爾梅斯國際
法定代理人 Jean-Claude Masson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 代理人 何芊逸
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姜沂妮(原名姜澄)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李奇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2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辯稱無侵害原告 商標權之行為。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職是,刑事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附帶民事訴 訟,認為刑事訴訟應諭知無罪者,應自為判決駁回附帶民事 訴訟之請求。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20號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商啟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