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0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原 告 楊德發
被 告 張榮賓
恆昇當舖即陳林玉子
謝志宏
宏鼎交通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思靜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2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榮賓、謝志宏被訴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 以106年度訴字第126 號判決就被告張榮賓、謝志宏被訴恐 嚇得利原告楊德發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 )諭知無罪,惟民事部分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趙德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