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710號
TPDM,108,訴,710,20220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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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敬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69
84、18178、18383、18384、18586、18587、19405、20046、202
24、20423、20656、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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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