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原 告 林青穎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本院110年
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 防檢局動物防疫所 」、「住○○市○區○○街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