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318號
TCDA,110,交,318,2022041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珮榛
被上訴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
一、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110年度交字第318號行政
訴訟簡易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
二、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
駁回之。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
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