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33號
TCDV,111,除,133,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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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聯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醇儒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陳啟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110年11月12日 208,000元 A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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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