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沈福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125 002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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