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再字第3號
再審 原告 謝貴香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蘇振利間請求清償借貸事件,再審原告
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經調
取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6號卷宗及該確定判決,依判決主文第1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39,9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3,872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