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2號
TCDV,111,訴,82,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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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王傳宇

訴訟代理人 董佩冠
被 告 蔡明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蔡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將登記在被繼承人蔡昌穀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苑裡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證券帳戶內之台 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00股返還與原告,並協 同原告向上開分公司將該股票移轉登記在原告之華南永昌綜 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證券帳 戶內。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二人應就被繼承人蔡昌穀 設於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苑裡分公司(下稱華南 證券苑裡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證券帳戶(下稱系爭 證券帳戶)内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 電公司)股票900股辦理繼承登記後返還予原告(見苗院卷 第13頁),嗣將上開聲明變更為如下述聲明所示(見本院卷 第111、112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原告為被告之被繼承人蔡昌穀之好友,於民國110年3月至7 月間,蔡昌榖同意原告借用其名義購買股票後,陸續於附表 所示時間以蔡昌榖名義購買附表所示股數之台積電公司股票 共計900股(下稱系爭股票),並登記在蔡昌榖申設於華南 證券苑裡分公司之系爭證券帳戶內,購買股票價金則由原告 以附表所示方式交與蔡昌榖代為支付。詎蔡昌榖於110年7月 31日因車禍驟逝,原告與蔡昌榖間之借名關係因其死亡而告



消滅,被告二人為蔡昌穀之法定繼承人,繼承蔡昌榖於財產 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將系爭股票返還與原告,並協同原告辦 理移轉登記在原告申設之證券帳戶內。又因蔡昌榖驟逝,原 告願意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為此,依繼承、終止借名登記及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連帶 將登記在蔡昌穀名下之華南證券苑裡分公司00000000000證 券專戶帳號內之台積電公司股票900股返還原告,並協同原 告向上開分公司辦理移轉登記在原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00000000000證券專戶帳號內。⑵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蔡幸恬:
伊父親蔡昌穀與原告是好朋友,蔡昌榖生前曾告知伊,他有 幫原告買股票,系爭股票是原告所有,伊於辦理繼承後願意 返還給原告,原告可自行辦理系爭股票轉讓等語,資為抗辯 。
㈡被告蔡明諺
伊父親蔡昌穀生前並未告知伊,他有幫原告操作買股票之事 ,系爭股票為蔡昌榖遺產,現已辦理限定繼承中,請法院依 法判決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理由:
  ㈠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 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 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 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 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於其內部間仍 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44 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7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委任 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民法第550條本文定有明文,是借名登記契約於當事人任一 方死亡時,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即告消滅。經查,原告上開 主張,業具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原告與蔡昌榖之對話通訊 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蔡昌華南銀行大甲分行證 券戶存摺頁面影本、華南證券苑裡分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及 專戶餘額表、蔡昌榖之除戶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被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苗院卷第25至73頁、第87至93頁、本 院卷第31至79頁),且被告未為反對之陳述,堪認原告上 開主張應屬真實。
  ㈡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 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原告與蔡昌榖就系爭證券帳戶內之台 積電公司股票900股存有借名登記契約,業如前述,而蔡昌 榖於110年7月31日死亡,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本文規定, 原告與蔡昌榖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即因蔡昌榖死亡而消滅, 則原告所有之系爭股票即台積電公司股票900股登記於蔡昌 榖名下之系爭證券帳戶自失其法律上原因。是原告依繼承 、終止借名登記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將 登記在蔡昌榖申設之華南證券苑裡分公司之系爭股票返還 與原告,並協同辦理移轉登記至原告之華南證券台中分公 司證券帳戶內,洵屬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繼承、終止借名登記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將登記在蔡昌榖申設之華南證券苑 裡分公司系爭證券帳戶內之台積電公司股票900股返還與原 告,並協同原告向華南永昌證券苑裡分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在原告之華南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證券帳戶 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併此敘明。
  ㈤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原告陳明願意負擔訴訟費用,依民事 訴訟第79條規定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表:
項次 下單購買日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購買股數 1 110.3.17 110.3.18 91179+30243+30243=151,665元 250股 2 110.3.19 110.3.22 59,484元 100股 3 110.3.24 110.3.25 58182+58082=116,264元 200股 4 110.3.25 110.3.26 57,381元 100股 5 110.7.27 110.7.28 8757+78681=87, 438元 150股 6 110.7.30 以同向蔡昌榖借名購買之國泰股票賣得價款直接扣抵此次購買交割款 58,082元 100股 總計 9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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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苑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