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7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關玉英
黃加錢
黃乙惠
黃秋勝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玉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複代理人 張致銓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錫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提起反訴並聲明:確
認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44之2號房屋為被告所有(
見本院卷第144、149頁),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上開房屋
111年度課稅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34,700元、865,800元
(見本院卷第119、121頁),合計1,800,500元,依此反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