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蕭堯文
Suphathida Narupiyakul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耀庭律師
被 告 游穎安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61號妨害自由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 度偵字第21484號提起公訴,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728號刑 事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111年度上易字第261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 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 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