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85號
TCDV,111,補,885,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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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賈鈺敏
被 告 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貞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財
產權涉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撤銷民國108年10月8日嶺東寶人
字第05號處分;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取消原告107學年度教師
績考核丙等。上開聲明之訴訟目的一致而有競合關係,又顯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訴訟,惟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尚屬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
65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000元後,尚應補繳1萬3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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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