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賈鈺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間請求獎懲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對被告 請求之具體內容,或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及訴 訟標的(即原告依何規定或法律關係對被告請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以供 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