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37號
TCDV,111,補,837,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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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黃施鳳嬌
黃國勳
黃伯龍
俊哲
黃淑姿
黃碧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鈴智等給付價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133
元,應徵裁判費9,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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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