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郭張晚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欣鋒工業有限公司、謝冠仁、謝凱麟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萬0,598元(計算式:1,150,794+
929,804=2,080,59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691元。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