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25號
TCDV,111,補,825,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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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永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30,2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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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