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07號
TCDV,111,補,807,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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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曾瑞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秀英間請求除去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9樓之2屋子裡的水不行
滴漏侵害原告8樓之2家」、「被告應儘速修復9樓之2屋子裡的漏
水」、「被告對原告8樓之2家之天花板、牆壁應回復原狀」、「
被告應漏水修繕前先行切斷自來水水源」,然原告起訴時未陳報
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在本件訴訟倘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可能受
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及天花板、牆壁回復原狀之工程費用為何
?併請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供參,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裁判費,並自行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此部分裁判費。如無法核計或未能
陳報因除去侵害所可得之利益者,則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此部分價額為165萬元,應徵此部分裁
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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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