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78號
TCDV,111,補,778,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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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朱瑞源


被 告 何信蒼
何張謹
何應時
何泰山
何國照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余何瓊姿
何樂觀
洪岳鵬

曾淑惠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314元(141x61900x19/255=650314
,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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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