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77號
TCDV,111,補,777,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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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余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宇豐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
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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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